当事人 |
曹兵,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2131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兵: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曹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浙FB898B车辆维修费295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