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飞,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81民初127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飞:本院受理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08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45017.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杨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