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鹏飞,刘凤红,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403民初20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鹏飞、刘凤红: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社诉与被告徐鹏飞、刘凤红、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40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