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任华,韦仕凡,胡在华, 易门钰鑫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宝藏投资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0)云0425民初1093号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任华、韦仕凡诉胡在华、你公司、易门钰鑫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宝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云0425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胡在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任华、韦仕凡履约保证金1050000元,并按同类贷款利率(一年期利率4.35%)计算支付2020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退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由被告胡在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华、韦仕凡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任华、韦仕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计23680元,依法收取15240元,由被告胡在华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8440元依法退还原告任华、韦仕凡。公告费390元,由原告任华、韦仕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