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世保,杨宏刚,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世保、杨宏刚: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