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兰纯海,杨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芳 本院受理原告兰纯海诉被告杨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纯海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申请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两个孩子各负责一个,费用互不相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