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利芹, 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利芹诉被告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8时在宝丰县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