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连涛,宋双喜, 清河县增荣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连涛、宋双喜:本院受理清河县增荣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