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安阳市宝机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海安船舶修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海港海安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宝机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唐山海港海安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LRP标准赔偿原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海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