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哲,杨石中,杨尹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石中、杨尹荣:本院受理原告张哲诉被告杨石中、杨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