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松明,杨艳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艳平:本院受理原告杨松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