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谢让,陈亮,杨新梅,张志刚,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谢让:本院受理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江支行诉你及陈亮、杨新梅、张志刚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