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久锋,许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涛:本院受理原告李久锋诉被告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金5万元,按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王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