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建平,陶全根,董福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1151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福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陶全根、董福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1)浙0421民初11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福超赔偿原告王建平266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陶全根赔偿原告王建平33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建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39元,评估费2331元,合计8670元,原告王建平负担867元,被告董福超负担6936元,被告陶全根负担8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福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