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飞,LIEU,THI,MONG,TRINH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2民初1900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LIEU THI MONG TRINH:本院受理原告叶飞与被告LIEU THI MONG TRINH离婚纠纷一案,你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叶飞与被告LIEU THI MONG TRINH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叶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预交诉讼费用3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收款银行账号:6228400367606834463)。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