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巍峰,范远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226民初443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远兵:本院受理原告胡巍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范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26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胡巍峰经济损失120 000元;二、被告范远兵赔偿原告胡巍峰经济损失68 235.12元;三、驳回原告胡巍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