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邹毅,江军, 贵州恒鑫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林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8958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恒鑫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林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恒鑫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军、邹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81民初89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