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东梅,魏豪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503民初193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豪君:本院受理原告孙东梅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豫05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