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 ,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新01知民初31号 | 
| 案由 |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了(2021)新01知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玉米品种“新玉71号”,不得以“新玉71号”名义侵害“纪元1号”(品种权号CNA20040231.5)的玉米新品种权;二、被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损失50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