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旭阳,张小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02民初45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春:本院受理原告苏旭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张小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旭阳借款本金21900元;二、驳回原告苏旭阳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苏旭阳负担141元,被告张小春负担399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