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牛海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326民初141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牛海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作出(2021)陕0326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牛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卡号6259989453888058)透支本金4981.10元及截止2021年6月8日所欠利息856元及逾期违约金293.31元(合计6130.41元)及自2021年6月9日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牛海亮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速裁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