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四平,陈柳媛,何操,龚志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操: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崔四平、陈柳媛诉被告何操、龚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