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文生, 广西金富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文生: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金富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