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西金凯圣锌业有限公司 ,融安县浮兴彩瓦钢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金凯圣锌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融安县浮兴彩瓦钢材经营部起诉被告广西金凯圣锌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