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江,杜玉娥,杨光耀,邵建军, 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8民终358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光耀: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李江与被上诉人杜玉娥、原审被告邵建军、杨光耀、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陕08民终3583号民事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8民终3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上诉人李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