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龚喜连,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桃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喜连: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