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边华, 新疆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筑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筑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