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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帆,新疆分公司, 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帆及被告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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