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费学城,赵敏聪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敏聪:本院受理原告费学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