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骏,秦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龙:本院受理原告张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