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海林,黄碧英,赵顺宏,赵志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碧英、赵顺宏、赵志江: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林与被告黄碧英、赵顺宏、赵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第七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