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胜明,李鹏飞,第三人-黄明聪黄聪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662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鹏飞、黄聪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胜明与被告李鹏飞、第三人黄明聪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662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