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图们市基业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普利来轻钢彩板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吉2402民初20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图们市基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258461286XQ 法代定表人高宇、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沧州市基业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130921000009160 法定代表人李明权:本院受理原告固安县普利来轻钢彩板厂诉被告图们市基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吉24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固安县普利来轻钢彩板厂工程价款4188355元,并承担鉴定费51261元;二、驳回原告固安县普利来轻钢彩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18元,由原告固安县普利来轻钢彩板厂负担3812元,被告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306元。公告费1650元,由被告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