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金苇公司,柏森公司, 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1民初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合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3900万元、利息17009725.03元(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二、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对金苇公司第一项债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对金苇公司第一项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陆巍、朱毅对金苇公司第一项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陆廷柏、郭小萍对金苇公司第一项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金苇公司、柏森公司、美联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付款,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849元,由金苇公司、柏森公司、美联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