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端阳,黄强,潘灵丽,黄永杰,浙江苗祺灵生物有限公司, 浙江苗祺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4民初238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强、潘灵丽、黄永杰、浙江苗祺灵生物有限公司:原告顾端阳与被告黄强、潘灵丽、黄永杰、浙江苗祺灵生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24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端阳偿还30万元借款的差欠利息17366.67元(算至2019年11月28日);二、被告黄强、潘灵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端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实际差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三、被告黄永杰、浙江苗祺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