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哲昊, 上海一成纸业有限公司 ,上海垒旺纸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一成纸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垒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成纸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