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哈尔滨市筑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哈尔滨辉红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哈尔滨辉红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哈尔滨市筑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