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振福,尹冬梅,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628民初544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某某、尹某某:本院对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谢某某、尹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28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