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超,陈明志,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0732民初2087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阿鲁科尔沁旗胜鑫服务有限公司、陈明志:本院受理原告许超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支付原告运输费15783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066元和公告费5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