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张代富,王芳,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赣0423民初1275号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张代富、王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2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代富、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透支款项53962.6元、前期利息损失8052.29元(算至2021年3月10日)及后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1日起、以本金5396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张代富、王芳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