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霞霞, 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源县城关百合佳缘婚介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民初1526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源县城关百合佳缘婚介所(经营者林霞霞):本院对原告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源县城关百合佳缘婚介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源县城关百合佳缘婚介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使用包含“百合”字样的企业名称;二、被告罗源县城关百合佳缘婚介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三、驳回原告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