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 ,森特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05民初11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森特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森特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