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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文祥,苏浩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巨鹿县人民法院
内容
苏浩: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祥诉被告苏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苏浩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苏浩偿清原告刘文祥货款138,380元。二、驳回原告刘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18.0元,由被告苏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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