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文祥,苏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浩: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祥诉被告苏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苏浩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苏浩偿清原告刘文祥货款138,380元。二、驳回原告刘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18.0元,由被告苏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