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光国,刘进中, 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进中,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国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赛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