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庄瑞旭,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瑞旭: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瑞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9794.47元,并支付违约金2427.9元(自原告代偿之日起,分别按照代偿款每月2%计算,暂计至2021年2月24日;后续违约金按照每月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行使诉权而支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