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以志,张兰荣,张子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82民初7314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兰荣:原告张以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82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张以志与被告张兰荣离婚。二、婚生女张子娴(2009年3月10日出生)由被告张兰荣抚养,原告张以志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在不影响婚生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对婚生女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应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以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碾庄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