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公示催告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因将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票号为1050004320154353,票面金额20 000元,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4日,收款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四、自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