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申家朵,许敬武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敬武:本院受理申家朵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