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天镇县飞梦商贸有限公司 ,新乡市高新区鸿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镇县飞梦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你与新乡市高新区鸿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对新乡市高新区鸿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天镇县飞梦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鉴定。现依法向你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请你携带有效证件自公告期满后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211室选定鉴定机构,逾期不至,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届时鉴定机构将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出具三日后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