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华平,刘太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刘太平:本院受理原告郭华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且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郭华平请求:1.判令你支付原告欠款21820元及利息4647元(自2018年11月起计算至2021年11月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陈俊广、审判员黄琳、人民陪审员刘炎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11时00分在南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